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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关于课堂教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5-06-26  点击数:

1.教师有义务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包括上课、实验实习指导、监考、课外指导等),认真完成规定的工作。

2.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佩带手机的教师进入教室,必须关机或调至静音。

3.教师在课前应根据课程标准要求认真备课,全面掌握教学内容,明确重点、难点,写好教案。注意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并于每学期期末接受下学期教学任务后,制订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由所在教研室、教学院部审批后实施。

4.教师应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讲课时要理论联系实际、循序渐进、因材施教、注意启发、重视实效,选用合适教具和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师还应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注意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

5.基础课教师要为学生开列课外阅读书目,进行阅读指导,并采用适当方法进行检查。

6.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7.教师必须用普通话授课,板书要用字规范,字迹端正清晰。

8.每门课程都应根据课程标准布置作业,实践性强的课程每学期作业不少于五次,作文每学期不少于三次。作业要及时批改并进行讲评。

9.教师上课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并严格考勤。

10.教师因故需要调、代课,应按《调课、代课管理办法》要求提前向教学院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教师不得自行处理。

11.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疏导时,态度要和蔼、热情,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要一视同仁。

1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不得打击报复学生。

13.教师调离本教学院部或辞职,必须提前半年通知教学院部,否则不予受理。

14.教师应认真执行学院的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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