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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材管理办法(修订稿)

时间:2015-06-26  点击数:

教 材 管 理 办 法

(修订稿)

教材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学质量的基础文件,为规范学院教材管理工作,避免教材选用、供应的随意性,确保使用高质量教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材范围

教材是指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用于教学的文字材料和多媒体音像材料,包括:教学用书、参考书、辅导书、习题集、上机手册、实验指导书、实训教材、电化教学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等。

二、教材选用

(一)选用原则

1.适合性原则。教材选用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适应高等技术应用性或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特点。

2.选优性原则。要优先选用获奖教材或优秀教材,尤其要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及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实践教学环节鼓励选用国家、省或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使用教材。

3.更新性原则。要结合专业建设及改革情况,加快教材更新换代,要求所有专业尽可能使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

4.统一性原则。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门课程(一般以课程代码为依据选用教材),应采用同一种教材版本;若由于教学改革需要,须选用不同版本的教材,分别在不同的班级试点,必须报教务处批准,严格控制;课程试点结束后,应写出教材试用情况书面总结报教务处;没有试点总结的试点教材,不允许再次进行试点。

5.组织选用原则。选用教材应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如确无适用教材而需自编时,需由课程所在工程系组织人员确定、审定教材编写提纲,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编印。

6.减轻学生负担原则。坚持一门课程选用一种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系提出,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

(二)教材选定程序

1.各工程系于每年的五月下旬和十一月下旬组织本部门相关教研室教师选定课程使用教材,并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教材预订计划;

2.各工程系教材预定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给相关教研室下发教材征订任务和通知。

3.各教研室根据教材征订任务,根据征订要求填写教材征订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

4.通过教学管理软件报送

(三)教材选用、征订要求

1.各工程系以教研室为单位将选用的教材(包括书名、编著者、版次、出版社、出版时间等)、教材数量及使用班级报教务处。

2.凡原教材未使用完但欲预订新教材的教研室,须对原有教材提出处理意见,并得到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预订。在新旧教材交替时,原则上等旧教材使用完后,再使用新教材。

3.因漏订、少订需临时补订的教材,由教研室提前15天提出申请,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采购。若采购不到的教材教务处应及时与有关系(部)联系,以便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4.教务处只办理学生教材的征订和采购,其它各种用途的书目一般不予受理。

三、教材征定、采购、供应及结算

1.学生用教材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负责全院各课程教材的征订、采购及供应工作,保证教材正常使用。

2.教材采购工作采取招标制,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教材采供工作按照教材选用、教材征订、教材入库、教材出库(给学生发教材)、教材款项结算(教材管理员到财务处报账及财务处与学生进行教材款项结算)的工作流程进行管理。

4.实行教材费预缴制度,教材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毕业时一并结清。交费标准按专业、学制确定,在新生入学时一次交清。

5.财务处负责与教材供应商(包括文印室)及学生书费的书款结算工作,具体结算程序及要求按照《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材款结算办法》实施。

四、教材供应管理

1.凡属教研室教学编制的任课教师和外聘教师可领取所任教课程的教材及实践指导各一册,教师所需其他教材或书籍可在图书馆办理相关业务。

2.学生用教材方面,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课程的教材由教务处统一供应,各部门自行举办的各类学习班不在此列。

3.各系、教研室及个人不得自行复印自编教材、补充讲义、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指导资料、题库等。

五.教材发放管理

1.教师教学用书领用时,应填写“教师教材领用单”,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到教材库领取。

2.外聘教师的教材由所聘教研室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确认后,按教师领书办理。

3.教师个人领取的教材应妥善保管,遗失不再补发。

4.学生领取教材以教学班为单位,统一由班级学习委员或班长到教材库领取,并由辅导员在学生教材领用单上确认。

5.教务处每学期将学生实际领取教材及讲义费用情况结算并公示。财务处在学生毕业前根据清单多退少补。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教材管理。其他学生教材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将随时补充、修改。

3.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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