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补办《毕业证明书》,可直接向原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由学校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由各高校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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