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录取新生信息完整准确,更好地开展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招生就业处、学工部、保卫处、医务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制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处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各教学院部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查小组”),由教学院部院长、书记任组长,负责本院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入学资格复查的实施步骤
第四条 录取结束阶段。招生就业处负责教育部录取系统信息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寄送的录取名册进行核对,重点核查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第五条 报到阶段。新生报到应由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等相关证件,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各院部复查小组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核查新生信息与本人所持证件信息是否一致。重点核查内容:
1.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2.若身份证丢失,携带临时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新生,需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第六条 纸质档案收集阶段。各院部复查小组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新生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包括: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党团材料等。对于无档案和档案材料缺失的新生,各院部复查小组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档案材料。
第七条 在校复查阶段。各院部必须组织新生资格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1.组织学生填写《学生登记表》,认真核对学生入学报到时提供的各项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
2.考生照片与本人进行对照确认;
3.利用档案中高考报名、体检及党团关系等材料中所载信息、照片与电子档案信息和新生本人逐一核对。
第四章 新生身心健康状况复查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由医务所负责组织,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有严重疾病、身体条件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医务所写出复查报告,提出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建议,在新生身体复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汇总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心理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由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新生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测,根据普测结果提出建议报送各院部及教务处。
第五章 复查结果汇总、上报及处理和公示
第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复查小组应将复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复查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对复查中发现的突出疑点,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可疑情况展开进一步调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则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违规学生时,复查小组要通知学生家长到学校,并向家长讲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和疏导劝返工作,学生要由其家长亲自带离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公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
第六章 咨询和投诉的受理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本校招生网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的咨询和投诉。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三年制)学生,五年制学生参考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