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历证书管理,切实保证学历证书管理的严肃性、安全性和科学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三条 学历证书由教务处代表学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学历证书电子信息注册、印制、发放等工作;各教学院部负责学历证书具体发放工作。
第四条 学历证书的内芯由教务处根据预计毕业生数向省教育厅申领;学历证书封皮按学校要求集中采购。
第五条 学历证书电子信息注册时间、确定流程和保存规定。
1.学历证书电子信息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份的工作日。
2.各教学院部对预计毕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初审,确定学历电子注册名册人数与名单,教务处复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学历证书电子信息注册名册一式两份,上报省教育厅一份,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制作学历证书。
第七条 学历证书填写与制作流程。
1.学历电子注册名册完成后,填写学历证书。
2.各教学院部协助完成粘贴照片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加盖学校钢印、印章、院长手写签章。
3.制作完成的学历证书按专业、班级分类妥善保管。
第八条 学历证书填写与制作要求。
1.学历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公章、钢印)、院长姓名(签章)、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2.学历证书填写信息要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内容一致,字迹清晰无污损。
3.学历证书照片采用新华社统一采集的照片。
第九条 学历证书的发放严格按照学历电子注册名册一人一份的标准实施。无学籍的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条 学历证书的发放流程及要求
1.学历证书由各教学院部统一发放。
2.学生必须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学历证书签收登记表》上签字之后领取学历证书,并当场核对有关信息。
3.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委托他人办理者,必须有本人的亲笔委托书、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教学院部审核后发放。
4.肄业证书的发放根据学生退学时的申请时间发放。
第十一条 结业学生按照告知书要求在第二年五月返校补考,成绩合格者,交回结业证原件,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参加补考者,学校不再给予补考机会,按放弃换证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发放名册、遗留在校的学历证书和其他与学历证书有关资料在每年7月毕业生派遣工作结束后,造册登记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申请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职(专科)学历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